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雇主以1.8万元雇佣一名月嫂45天,月嫂干了7天就突然离岗,还要求支付服务费,雇主认为对方违约,服务也有瑕疵,拒绝支付,双方对簿公堂。这种情况下,月嫂服务费该给多少呢?
“法庭经过审理,综合全案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原则,酌情扣除月嫂2天工资,以弥补雇主的损失。”12月15日,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王心曦法官介绍,法院最后判决雇主支付月嫂服务费1500元。
案情回放
签订45天服务合同,月嫂干7天离开索要服务费
今年7月,市民刘盈盈(化名)生产后,为更好地照顾刚出生宝宝,与月嫂李阿姨签订了《月嫂服务合同》,约定李阿姨提供45天的月嫂服务,总费用18000元,刘盈盈先支付了500元定金。合同还明确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月嫂提前解约需退定金并赔偿违约金,雇主因个人原因解约则定金不退。
可没想到,李阿姨仅服务了7天就自行离开了,还问刘盈盈要7天的服务费。刘盈盈觉得很窝火,她通过家中安装的监控视频发现,李阿姨在工作时间经常玩手机、睡觉,甚至没有按约定陪同喂奶,服务与合同不符,她拒绝支付服务费。
而李阿姨认为自己已经提供了7天服务,按照每日400元的标准,刘盈盈应支付2800元,而且自己只是偶尔看手机,不存在偷懒现象。
近日,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李阿姨将刘盈盈诉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2300元服务费。
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小额速裁审判团队承办此案后,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月嫂服务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庭审中,双方对李阿姨提供了7天服务的事实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刘盈盈提出的服务瑕疵问题,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视频、照片虽能证明李阿姨工作中存在不够规范的地方,但不足以否定李阿姨已实际提供月嫂服务的核心事实。
同时,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45天,李阿姨未举证证明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其自行提前离岗构成违约,确实给刘盈盈造成了急需另找月嫂的困扰。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本着公平公正原则,酌情扣除李阿姨2天即800元的工资,以弥补刘盈盈的损失。判决刘盈盈支付李阿姨服务费1500元(2300元-800元),驳回李阿姨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本案系小额诉讼,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法官说法
月嫂服务也要讲究“契约精神”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家政服务合同纠纷,看似标的不大,却关系到雇主和服务提供者的切身利益,也反映了家政行业常见的矛盾点。王心曦说,合同是“护身符”,签约要走心。不管是请月嫂还是做家政,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把服务期限、费用标准、工作内容、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写清楚,避免口头约定说不清、道不明。比如本案中,合同明确了每日服务费用,为法院核算报酬提供了直接依据。
其次,履约要守诺,违约需担责。月嫂提前离岗、雇主拒绝付费,本质上都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作为服务提供者,要按合同要求完成服务,即便有特殊情况要解约,也得提前和雇主协商一致;作为雇主,要是觉得服务有瑕疵,要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合理方式维权,不能直接拒绝支付全部报酬。
维权要理性,举证是关键。遇到纠纷时,双方要保持冷静,不要激化矛盾。本案中雇主提供的视频、照片,就是证明服务瑕疵的重要证据,但这些证据要能直接关联到核心争议。同时,法院在审理时也会兼顾双方利益,既不会让劳动者白干活,也不会忽视雇主的合理损失,力求“案结事了人和”。
王心曦表示,诚信是契约精神的基石,任何一方既要享有权利,也必须敬畏义务。家政服务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月嫂、育儿嫂等从业者是家庭生活的“好帮手”,而契约精神则是维系双方信任的“桥梁”。本案的判决,不仅厘清了单次纠纷的权责,更向社会传递了“诚信履约、理性维权”的导向。
对于家政从业者来说,要牢记“干一行、爱一行、守一行”,用专业服务赢得信任;对于雇主来说,要尊重从业者的劳动成果,遇到问题依法沟通。而法院也会持续发挥审判职能,让每一份劳务合同都得到尊重,让每一次服务都经得起考验,共同守护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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