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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未及时处置新生儿便血还称“假性例假”,法院判其赔2万_京报网

发布时间:2025-09-24 12:06人气:

新生儿便血,月嫂却说,孩子是假性例假。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理了一起月嫂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认定月嫂杨某未尽到照料和喂养义务,应向雇主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月嫂机构应退还服务费10000元。

本案原告赵先生在女儿阳阳出生后,雇佣月嫂杨某提供产妇和新生儿护理服务。没想到,出生仅20天后,阳阳的身体出现了异样。当天监控显示,上午9点多,杨某发现阳阳便中有血色,但跟孩子母亲称是“假性例假”。下午3点多,孩子母亲怀疑孩子便血,打算带孩子去医院,但杨某却表示“不像是血”“没事看看,就慢慢等”,后在孩子母亲及奶奶确认血是大便中出现的后,杨某才表示“应该是”。

阳阳入院后,被诊断为新生儿结肠炎、肝功能损害、新生儿贫血、新生儿病理性黄疸,数日后才出院。家人认为,孩子生病是因杨某喂养频率过高和喂养量过多,杨某则称,她只在孩子吃不饱闹的时候加奶粉喂养。

赵先生认为,杨某存在喂养不当等违约行为,起诉要求杨某和月嫂机构退还服务费用12420元,赔偿损失90357元(其中包括医疗费30646.05元、交通费989.49元、营养费12876.5元、后期请月嫂护理费30000元、误工费1415.26元、其他费用14429.7元)。

对此,月嫂杨某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阳阳便血是后天喂养导致,即使是喂养导致,也有可能是因为奶粉本身质量问题、奶粉过敏、家人与阳阳不当互动等原因。

月嫂杨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需要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法院认为,阳阳在降生20天后发生便血急症,入院检查后诊断为新生儿结肠炎,从在案的阳阳医疗材料来看,并无证据显示该疾病系胎生所带。此外,在阳阳明显存在大便异常、便中带血等异常情况下,杨某既未及时注意到阳阳的异常情况,且在监护人询问及考虑就医时,杨某在没有任何医疗结论及科学依据的情况下表示新生儿该症状“可能是假性例假”等,也没有提出就医建议。

杨某虽然主张她的喂养行为不存在不科学、不适当的情况,但她作为具有母婴护理的相关资质且丰富经验的月嫂,没有及时发现阳阳身体异常情况,也没有给予科学应对措施,明显延误了阳阳的就医治疗。

此外,对于阳阳便血是过敏的说法,杨某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并且这也不能成为杨某未能及时、科学应对阳阳身体异常的合理抗辩理由。

据此法院认定,杨某并未完全履行其科学照料和喂养义务,具有严重的履约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孩子的监护人也有一定责任,赵先生及其妻子对阳阳负有抚养、照料的法律义务,虽然签订涉案合同聘请了月嫂,但无论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道德准则,监护人对阳阳抚养、照料的义务也不能免除。

北京三中院最终酌定杨某应向赵先生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月嫂机构退还服务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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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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