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通州法院政治部方迎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召开涉新业态用工劳动纠纷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2:29][主持人]:今天上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召开涉新业态用工劳动纠纷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本次活动的主持人是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郜超。活动已经准备就绪,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现场情况吧!
[09:32:55][主持人]:各位代表、记者朋友、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我是通州法院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郜超,也是本次新闻通报会的主持人。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莅临我院“涉新业态用工劳动纠纷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09:35:12][主持人]:出席今天通报会的有通州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汉东,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庭长李士刚,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审判员矫冰玉,同时,我们还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北京市人大代表王晓荣、通州区人大代表张国强、仇玉红以及各位媒体朋友。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嘉宾莅临本次新闻通报会!
[09:35:49][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陈汉东]: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业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围绕城市副中心高定位和高速发展的新要求,对2020年以来近5年本院审理的百余件涉及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网约车驾驶员、主播、平台家政人员等新业态用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梳理和总结,与时俱进加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助力数字经济、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09:37:44][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陈汉东]:一、我院近五年审理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的概况
(一)岗位分布:聚焦服务行业,快递配送纠纷高发
新业态用工岗位主要包括网约配送员(俗称“骑手”)、快递员、网络主播、网约车驾驶员、平台家政人员等,其中快递员和网约配送员为新业态用工纠纷的高发及频发行业,涉及案件数量分别为:28件、23件,在本院审理的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占比分别为32.94%、27.06%;其次为网络主播,涉及案件19件,占比22.35%;再次为平台家政人员、网约车驾驶员,涉及案件分别为8件、5件,分别占比9.41%、6.17%;其他行业2件,占比2.07%。由此可见,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多发于快递、配送、网络主播等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业领域,涉及网购、外卖、直播、家政以及出行等平台,关乎民生及百姓关切。
[09:38:30][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陈汉东]:(二)人员构成:青年男性为主,高学历占比较少
从涉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性别看,男性69人,占比81.18%,女性16人,占比18.82%,男性劳动者比重明显高于女性劳动者。从涉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年龄看,20-30岁29人,占比34.12%;30-40岁32人,占比37.65%;40-50岁20人,占比23.53%;50岁以上4人,占比4.71%,新业态从业人员年龄跨度较大,但总体年轻化态势明显。从涉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学历看,在有学历记录的从业人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为52.5%,高中学历为12%,中专及大专学历占30.5%,高学历占比较少。由此可见,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构成表现为以青年男性为主,高学历占比较少的特点,诉讼中呈现出劳动者证据收集意识较弱,对法律关系认识不清晰,以及诉讼能力不足等问题。
[09:38:57][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陈汉东]:(三)诉讼主体与诉求:从业者维权主导,诉求聚焦核心权益
从诉讼主体看,从业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有76件,占比89.4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有9件,占比10.59%,与传统用工模式相比,新业态用工模式虽然更具灵活性、多元性,但从业人员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纠纷发生时仍属于权益易受侵害的一方。
从诉讼请求看,新业态从业人员诉讼请求主要体现为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工资、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其中,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有61件,占比71.76%;涉及追索工资、加班费的有46件,占比54.12%;涉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有24件,占比28.24%。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主要体现为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等。新业态用工劳动纠纷的首要争议点还是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与工厂、车间的传统用工模式完全不同,新业态用工模式下,从业人员通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常还会与单位签订诸如合作协议、承包协议等各种名目的合同,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争议较大。
[09:39:48][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陈汉东]:(四)审理结果:劳动关系多获认定,调解难度较大
在涉及确认劳动关系诉请的61件案件中,本院支持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37件,占比60.66%;不支持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24件,占比39.34%,多数案件法院认定了新业态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从结案方式看,判决案件63件,占比74.12%;调解案件15件,占比17.65%;撤诉案件7件,占比8.23%。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不服本院一审判决上诉的案件有26件,占比41.27%;未上诉的57件,占比58.73%。新业态劳动者争议案件中,因用工模式较为新颖,不同于传统劳动争议用工方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往往对于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各执一词,调解率偏低。
[09:55:09][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陈汉东]:二、新业态用工劳动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用工模式隐蔽化,劳动关系认定难
新业态用工主要依托平台企业借助算法控制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不再面对面接受雇主指令,而是在平台算法的规范下完成接单、服务等劳动内容。平台企业隐藏于虚拟界面之后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使得新业态领域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呈现隐蔽性特征。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服务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边界愈发模糊。部分单位利用这一特性,诱导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或签订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等,但实际仍对劳动者实施较强的劳动管理,单方确定劳动规则、报酬标准等关键事项,以合作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同时,用人单位层层“外包”现象在新业态用工中十分普遍。例如在某配送骑手纠纷案件中,其法律关系认定竟牵涉五方主体,涵盖承揽、外包、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这无疑大幅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09:55:51][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陈汉东]:(二)当事人对立情绪重,调解与服判息诉难
在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诉求分歧显著。劳动者往往主张每日高强度工作且缺乏休息,要求确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单位方则以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或承包协议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由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最低工资保障、法定工作时间等核心权益,尤其在从业人员遭遇工伤或长期过劳工作等情况时,劳动关系认定与否对其后续保障影响巨大。这种利益的强烈冲突,使得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案件调解难度大。
[10:04:25][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陈汉东]:(三)证据收集意识弱,从业人员维权难
相较于传统劳动争议案件,新业态从业人员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动,案件证据多以微信短信记录、手机截图、平台派单记录、电子邮件、OA系统记录、考勤系统记录等电子证据形式呈现。然而,这些电子证据大多由用人单位掌控管理,劳动者在举证能力上处于劣势。特别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因缺乏证据留存意识,往往失去登录企业相关平台的权限,进一步削弱了其在仲裁诉讼中的举证能力。此外,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受限于学历水平,在未充分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便按用人单位要求签字,这也使得其合法权益在纠纷发生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以上是我院对新业态用工劳动纠纷案件审理的整体情况分析,谢谢大家!
[10:05:01][主持人]:感谢陈汉东专委的详细通报。陈汉东专委从案件概况、特点等方面,为我们呈现了我院近五年来在新业态用工劳动纠纷审理工作上的整体情况,让我们对这类纠纷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面对新业态用工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我院积极探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妥善化解纠纷。下面有请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庭长李士刚介绍我院为妥善化解新业态用工劳动纠纷采取的举措及工作建议。
[10:05:44][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庭长李士刚]: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以平台用工等为代表的新业态经济也快速发展,从业人员规模迅速扩大,对稳就业、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灵活用工模式下劳动争议呈现出的诸多新问题、新特点,通州法院多措并举,积极推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10:06:22][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庭长李士刚]:一、主要举措
(一)秉持事实优先原则,实质认定劳动关系
在涉新业态用工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我院坚持遵循事实优先原则,穿透“表面协议”,综合考虑双方实际用工事实,来判定双方法律关系性质,而非仅依据合同的形式或名称。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尽管新业态模式下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多样、劳动管理形式新颖,但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要素。案件审理中,我院综合多维度进行实质审查:重点考量劳动者对工作时间与工作量的自主决定权,如从业者能否自由安排上线接单时段、自主决定接单数量;审查劳动过程的受管理控制程度,包括是否需严格遵循平台算法规则、工作流程规范,以及是否受考勤考核、奖惩制度约束;评估工作持续性,观察劳动者与平台合作是否具有长期、稳定特征;判断交易价格决定权,即劳动者是否有权自主定价或调整服务费用等。例如,若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合同,但实际通过算法强制规定工作时长、服务标准,并实施严格考勤管理,即便合同名称非劳动合同,我院仍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反之,若从业者可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接单量,平台仅提供交易信息服务,则不认定劳动关系,确保劳动关系认定精准契合客观事实。
[10:06:57][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庭长李士刚]:(二)推动“劳无争•民无讼”党建品牌,构建“法院+仲裁”劳动争议化解新格局
通州法院民一庭党支部与区劳动仲裁院党支部建立“劳无争•民无讼”党建品牌,立足于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的充分研判,围绕“党建联动、前端治理、开放融合、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探索出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仲裁”化解的新模式,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举措:
1.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完善沟通共享机制,打破裁审壁垒,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交流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2.加强对群体性案件的前端化解,党建引领源头治理,对于可能成诉的批量案件,法院主动向前一步,梳理纠纷矛盾点,通过选取典型个案、复杂难案进行示范指导调解,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前端。
3.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裁审研讨会,针对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研判,统一案件裁判标准,积极发挥“示范判决”的引领作用。
据统计,在“劳无争•民无讼”党建品牌的引领下,民一庭党支部与区劳动仲裁院党支部已成功化解辖区内涉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数百起,避免了群体性纠纷,社会效果良好。
[10:10:46][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庭长李士刚]:(三)积极构建六方联动,深化纠纷调解机制
针对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重、矛盾化解难的特点,我院积极构建“六方联动”调解机制,联合区总工会、人社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办、工商联及企联部门,形成纠纷化解合力。在联动过程中,确立“预防为主、调解优先、标本兼治、平衡保护”原则,各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一方面,充分发挥工会、调解委员会、仲裁院等部门职能优势,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自主协商。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案件信息、分析争议焦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调审衔接顺畅、裁审尺度一致,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另一方面,依据支配性劳动管理强度的差异,向当事人清晰阐释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促使双方在理性认知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10:11:13][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庭长李士刚]:此外,我院还积极探索多元化普法路径,全方位提升新业态从业人员与企业的法治意识。线下,深入社区、企业开展普法讲座,围绕劳动者权益保护、企业合规用工等主题,进行专业法律解读,引导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理性维权。线上,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创新普法形式,制作情景短剧、动画短视频,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呈现典型案例与法律要点,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营造良好的新业态劳动用工法治环境。
[10:12:53][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庭长李士刚]:二、法官建议
针对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用工模式隐蔽、新业态从业人员证据收集意识弱、企业用工不够规范等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筑牢个人权益防线,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从业人员应主动强化法律意识,将风险防控贯穿从业全程。面对用工合同,需逐项审查报酬支付周期、考勤考核机制、违约责任条款等核心内容,尤其要关注竞业限制、安全保障等关键条款;要准确了解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等用工模式,明晰对应劳动基准权益边界。同时,建立证据留存意识,注意留存从业期间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报酬支付凭证、派单记录、加班记录、往来邮件等,避免在发生争议后,因举证困难导致无法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用工管理体系
用工企业或平台作为行业发展的关键主体,应主动强化法律与责任意识。针对不同用工形式,实施分类精细化管理:如果符合支配性劳动管理特征,应当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与从业人员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法定权益;对于非劳动关系用工,企业需通过平等协商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充分保障从业者的休息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杜绝以承包、合作之名规避用工责任。此外,企业应完善薪酬分配、考勤奖惩等制度,构建多层次职业风险保障体系,切实提升用工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协同治理效能,激发行业自治活力
行业协会、工会等自治组织应发挥专业优势,建立健全自律监管机制。通过总结行业用工特点、梳理风险问题,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企业规范用工;搭建双向沟通平台,及时传递用工规范要求,协助化解纠纷。同时,构建政府、企业、工会、司法机关等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创新纠纷解决方式,凝聚治理合力,推动新业态用工模式稳健发展。
下一步,通州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妥善审理新业态用工纠纷案件,明确责任分担。通过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规范新业态用工秩序,为企业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助力北京城市副中心新业态经济高质量发展。
谢谢大家!
[10:13:18][主持人]:感谢李士刚庭长的介绍。从李士刚庭长的发言中,我们可以看到我院在化解新业态用工劳动纠纷方面的积极作为和创新思路,这些举措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了更直观地展现我院的审判成果,发挥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下面有请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审判员矫冰玉介绍我院审理新业态用工劳动纠纷的典型案例。
[10:16:54][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审判员 矫冰玉]: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为充分展示我院新业态劳动争议纠纷审判成果,发挥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下面由我为大家发布五件典型案例。
[10:17:27][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审判员 矫冰玉]:一、外卖平台用工企业以外包形式规避主体责任应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一)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委托某服务公司从事外卖递送服务,通过平台以订单方式委托某服务公司开展具体业务,再通过其平台账户将业务报酬支付给某服务公司。
2022年9月1日,张某在某科技公司通州区某站点担任外卖骑手,该站点证照公示栏资质显示为某科技公司营业执照,标识为某外卖平台。2022年9月2日,张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电子版《外卖配送协议》,约定因某服务公司与合作公司服务合作需要,特选用张某按照相关合同的规定提供外卖配送服务等。站长李某负责对张某进行管理和派单。2022年9月7日,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此后未再提供劳动。10月,某服务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713元。
后张某以某科技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张某是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外卖配送协议》,且张某的工资不是由某科技公司发放,张某不属于某科技公司员工。
(二)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主体资格来看,某科技公司、张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从工作地点来看,配送站点的房屋是由某科技公司租赁和装修,站点名称、派单截图、站点证照公示栏、对外公示主体信息均显示为某科技公司,根据一般认知判断,可认定该站点由其负责管理;从工作内容来看,张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属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从管理安排来看,某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自认李某系其站点店长,且某服务公司在北京地区没有相关办公地点及营业人员。综上,某科技公司与张某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判决确认某科技公司与张某于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与传统用工模式相比,新业态下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灵活度显著提高。为了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平台用工企业倾向于不直接与从业者签订合同或协议,而是通过转包或外包等形式由其他合作企业与从业者签订相关协议。作为普通劳动者,面对纷繁复杂的协议构架,难以真正理解与认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虽然《外卖配送协议》的签订主体是某服务公司,但不能直接据此否认张某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张某与某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需要结合劳动管理事实、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特征等综合判断,不能仅依据外观协议进行认定。类案处理中,应基于新业态劳动关系的特点,在尊重双方合意的同时,以实际用工事实和关键证据进行分析,适用“穿透式”审判思维,防止让“外包”等形式成为用人单位否定劳动关系、规避社会责任的“挡箭牌”,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0:18:10][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审判员 矫冰玉]:二、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应遵循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规则
(一)基本案情
吴某于2022年10月12日入职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带货主播,有固定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下午四点半到九点,周六日双休,工资标准为每月基础工资4000元+销售提成。吴某提供劳动至2022年12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吴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认可与吴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辩称吴某系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为张某个人提供劳务。仲裁委裁决驳回吴某的仲裁请求。吴某不服裁决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吴某、公司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建立的主体资格;其次,吴某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管理,按照张某要求在规定时间段进行直播,无法直播时需要向张某请假,双方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人身从属性;再次,公司的业务范围为直播带货,吴某为公司进行直播带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向吴某支付报酬,双方具有经济上的依赖性和从属性;最后,公司辩称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与吴某之间建立劳务关系的意见,与张某在微信聊天中的陈述等内容自相矛盾。综上,法院对吴某主张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予以采纳。宣判后,某文化传播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红经济迅猛发展,主播带货成为当下流行的销售方式,公司通过招聘网络主播进行直播推销产品,在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网络主播作为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在劳动者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于主播劳动关系认定,仍应遵循“支配性劳动管理”原则,实质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项下的用工事实。本案中,法院从劳动关系建立的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认定某文化传播公司对吴某进行劳动管理,进而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网络直播类新型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10:20:43][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审判员 矫冰玉]:三、网红主播跳槽新公司应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一)基本案情
刘某在某公司担任网络主播,销售二手奢侈品、美妆产品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知识产权、保密及不正当竞争协议》等,约定鉴于网络直播的特殊性,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刘某不得违背本合同的排他性在同业机构或竞争性机构兼职,协议终止后2年内不得与同业机构或竞争性机构进行同类或相类似的直播合作或任职。2023年7月27日,刘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日,某公司向刘某发送《竞业限制通知书》,该通知具体载明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具体细则,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刘某离职后,某公司按照《竞业限制通知书》条款自2023年7月起按月支付刘某竞业限制补偿金。2023年8月,刘某在案外第三人公司担任主播,从事网络销售面膜等工作。经查,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案外人第三人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
后,某公司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刘某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130万余元、支付100万元违约金,2年内继续遵守竞业限制约定。仲裁委裁决刘某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某公司与刘某应履行《知识产权、保密及不正当竞争协议》至2025年7月26日。刘某和某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及不正当竞争协议》等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刘某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主播,其在某公司拥有专门的直播团队,了解用人单位的客户信息、销售策略、进货渠道、宣传方案、定价政策等商业秘密,故其可以作为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主体,需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某公司与案外第三人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高度重合,能够认定二者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某公司按月向刘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刘某却在有竞争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公司从业,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令刘某支付某公司违约金30万元,双方继续履行《知识产权、保密及不正当竞争协议》。宣判后,刘某与某公司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做出的择业限制,其设立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竞争优势。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直播行业因其特殊性具有特定的竞争利益,主播本身即为公司的重要商业资源,主播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亦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公司对于主播的包装培养及流量推广等投入将直接转化为主播自身价值的一部分,特别是具有一定粉丝规模的网红主播,其具有接触平台核心技术、用户数据、定价政策等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在此行业背景下,主播违反双方协议的“跳槽”行为,不仅给原公司造成核心资源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其加入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还会给新公司带来直接享受主播知名度提升后的便利优势,显然对原公司形成不利竞争。从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目的以及直播行业的特殊性来看,主播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存在合理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所涉主播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合理判定主播的守约义务和违约责任。
[10:24:16][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审判员 矫冰玉]:四、通过同城平台与雇主签约,月嫂与平台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一)基本案情
孔某与某同城平台公司签订《上户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平等信息服务合作关系。同日,孔某与某同城平台公司用户即雇主曾某达成合意,约定孔某与曾某就育婴师服务建立雇佣关系,服务天数为312天。孔某按照协议约定日期为雇主完成服务后,通过某同城平台公司商家端管理系统完成下户、提供材料等相关操作,同城平台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核定孔某应得费用并进行结算;孔某应向同城平台公司支付的佣金=孔某雇主实际支付费用-孔某应得家政服务费用。
孔某主张其与同城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拖欠其部分工资,并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遂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驳回孔某仲裁请求。孔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同城平台公司双方签订《上户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建立平等信息服务合作关系,孔某与其提供服务的雇主建立雇佣关系,表明双方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孔某无需坐班,亦无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孔某接受同城平台公司的劳动管理;孔某与雇主可双向选择,其实际收入为雇主实际支付费用扣除信息佣金,孔某并非从事同城平台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孔某与同城平台公司之间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孔某的诉讼请求。
孔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网约家政服务者群体不断扩大,使得新业态下“网约工”劳动关系的认定成为热点。在互联网时代,认定“网约工”劳动关系应延伸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一是网络平台用工模式的区别。现在网络平台众多,服务模式多样,同一平台会有不同类型的服务提供者,这时需要考虑服务提供者是否有权决定工作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权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提供服务,服务设施是自行提供还是平台提供抑或是接受服务方提供,平台采用何种模式向提供服务者“派单”等。
二是服务提供者与平台的从属性程度。网络平台用工灵活多变,不能仅因服务提供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上享有自主性就直接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还应综合考虑平台机制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影响,平台对服务提供者进入和退出的管理方式、平台对提供服务者的培训内容等,对从属性程度进行综合性、实质性的判断。
三是服务提供者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来源。工作的时长及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劳动关系判定因素之一,服务提供者工作时间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其和平台关系的紧密程度,收入来源是由平台周期性支付还是按提供服务次数及时长支付或是其他形式支付,也会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10:27:05][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审判员 矫冰玉]:五、网约车司机猝死案中平台违反强制投保义务及休息保障责任认定
(一)基本案情
田某系某旅行社公司运营的平台网约车司机。2023年2月1日,田某通过平台注册接单,双方签订《驾驶员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关系仅限于接单至乘客下车期间”,平台未为田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投保“道路乘客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间限定为接单至乘客下车时段)。2023年2月22日至23日,田某连续接单工作:2月22日自15:04至次日凌晨1:12,10小时内完成18单,有效休息仅1小时,2月23日00:53完成最后一单后下线。当日上午6时,田某被发现在某地死亡。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猝死,尸表无外伤,排除中毒。田某之父起诉主张:某旅行社公司未依法投保人身意外险,将司机接驾时间计入“休息”,使得疲劳驾驶规则形同虚设,变相迫使超负荷工作,导致田某猝死,要求平台承担10%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必须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某旅行社公司投保的“司乘险”保险期间仅覆盖接单至下车时段,无法替代24小时人身意外险,剥夺劳动者权益保障,某旅行社公司违反法定义务。某旅行社公司将司机“接驾时间”定义为休息期,违背常理及协议本意;田某死亡前10小时连续驾驶仅休1小时,存在明显疲劳驾驶情形,平台未尽到休息提醒义务,未能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存在明显管理过错。本案中,某旅行社公司虽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且田某身体是否有疾病、是否存在其他原因致其死亡均存在较大的可能性,故法院根据某旅行社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双方主体地位的对等性等酌情确定某旅行社公司的责任承担,判决某旅行社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支付田某之父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20万元。宣判后,某旅行社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新兴行业发展中,平台企业须严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平台以“合作协议”“限定险种”规避法定投保义务的,法院应实质审查保险保障范围及期间,穿透审查平台规避投保责任行为,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因技术性设计而落空。平台将“接驾时间”“听单时间”计入休息期,违背劳动保护基本原则,法院需结合接单强度、强制休息规则执行情况,综合判断平台是否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科学认定新业态用工管理过错。本案明确网约车平台强制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定义务,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推动平台经济合规发展。
谢谢大家!
[10:27:33][主持人]:感谢矫冰玉法官的分享。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到我院在处理新业态用工劳动纠纷时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这些案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各位代表、媒体记者、网民朋友们,以上就是本次通报会的主要内容。下面进入嘉宾点评环节。
首先我们有请北京市人大代表王晓荣点评。
[10:35:36][北京市人大代表 王晓荣]:通州法院此次关于新业态用工劳动纠纷审理情况的通报会,聚焦社会热点,回应民生关切,展现了司法机关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责任与担当。案例剖析深入,裁判规则清晰,既保障了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为平台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希望通州法院继续发挥审判职能,深化多元解纷机制,为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可借鉴的“通法经验”。
[10:36:34][主持人]:感谢王晓荣代表对我院工作的精彩点评和宝贵建议。接下来,有请区人大代表张国强点评。
[10:37:15][通州区人大代表 张国强]:本次通报会聚焦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意义深远、举措扎实、成效显著。通州法院立足城市副中心发展实际,主动回应平台经济下的司法新需求,通过“穿透式审判”精准识别隐蔽用工关系,创新构建“法院+仲裁+六方联动”多元解纷机制,切实破解了劳动关系认定难、调解难、维权难等问题。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外卖、直播、家政等民生领域,彰显了司法对新业态劳动者“安薪乐业”的坚实护航。希望法院持续深化数字治理与法治融合,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有获得感、安全感!
[10:37:36][主持人]:感谢张国强代表的肯定,我们继续努力。接下来有请仇玉红代表点评。
[10:38:32][通州区人大代表 仇玉红]:通州法院在新业态劳动纠纷审理中展现的司法担当令人印象深刻!面对平台经济带来的新型劳动关系挑战,法院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以典型案例明晰裁判规则,通过“劳无争·民无讼”党建品牌凝聚解纷合力,为外卖骑手、网红主播等群体筑牢权益保障防线。特别是“六方联动”机制将工会、人社等部门力量引入基层解纷,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智慧。未来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合规用工的引导,推动行业自治与法治协同,从源头预防纠纷,助力副中心打造健康有序的新业态生态圈。
[10:38:49][主持人]:感谢仇玉红代表的肯定与支持。
[10:39:37][主持人]: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各位媒体朋友踊跃提问。
请中国青年报刘记者提问。
[10:39:58][媒体记者1]: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40:32][主持人]:这个问题请李士刚庭长为您解答。
[10:40:51][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庭长李士刚]:新业态从业人员要加强法治和风险防控意识,认真阅读企业或平台提供的合同文本,特别是关于薪酬支付、考勤管理、违约责任、安全保障等条款,对于用工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合作等要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同时,注意保留证据,包括派单记录、聊天记录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证据。此外,企业和平台要切实担起社会责任,杜绝假借承包、合作之名掩盖实际用工事实的行为。
[10:41:10][主持人]:下面继续记者提问,请光明网王记者提问。
[10:41:57][媒体记者2]: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如何实现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权益的均衡保护?
[10:42:46][主持人]:这个问题请矫冰玉法官为您解答。
[10:43:28][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审判员 矫冰玉]: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和企业实质为利益共同体,企业无法良性运转,就不能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劳动者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需以“双保护”原则为指导,均衡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10:43:43][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结束。
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代表、记者朋友们参加我们的新闻通报会。新业态经济方兴未艾,劳动者权益保障任重道远。通州法院将以此次通报会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重大部署,回应司法实践需求和社会关切,立足审判职能,持续加强对新业态用工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断优化裁判规则,创新解纷机制,凝聚各方合力,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引导平台企业健康发展,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来宾和媒体朋友莅临参加。
谢谢大家!
[10:44:07][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出席发布会的各位领导和记者朋友。如果有采访需求请和我们联系。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44:33]